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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雷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雷某于2015年2月12日之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15年3月12日之前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每次偿还本金的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应利息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由被告雷某承担825元。调解书2015年1月15日生效后,被执行人雷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商南执字第00203号。执行中,被执行人雷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某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欠款15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双方协商结算利息截止2015年7月9日)。由被执行人雷某在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现金50000元及利息8000元;在8月30日前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现金50000元及利息8000元;剩余在2015年9月30日前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现金50000元,逾期恢复执行。并由案外人李建军承担担保金额50000元。案件执行费2162元由被执行人雷某承担。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雷某执行到位执行款90000元(法院执行账户70000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20000元),剩余76000元及利息未按期履行到位。据此,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雷某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以被执行人雷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7月1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与案外人李建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雷某未按期履行的执行款76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25元,由案外人李建军自愿替被执行人雷某当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4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825元,剩余36000元案外人李建军自愿替被执行人雷某承担,并保证于2017年7月20日双方自行支付到位,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放弃。现本案执行款76000元和案件受理费82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确认全部执行到位。本案现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