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申某1与申某2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1,男,193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申某2,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1与被执行人申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于立案次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2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