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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申某1与申某2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1,申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申某1,男,193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申某2,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1与被执行人申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于立案次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2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