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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方继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继祥,曾用名方二丑,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3月2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3月2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涉毒人员重症患者收治中心。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继祥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继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自2014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方继祥在其位于岳阳县新开镇团山村的家中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袁某林、曹某平。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7日19时许,李某同其朋友到被告人方继祥家购买毒品,被告人方继祥向其提供了0.8克冰毒,李某支付了150元毒资。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驾驶摩托车到被告人方继祥家中购买毒品,被告人方继祥从其家中取出一包约0.5克毒品冰毒给李某,李某支付100元毒资后携带毒品离开。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驾驶摩托车到被告人方继祥家中购买毒品,被告人方继祥从其家中取出一包约0.5克毒品冰毒给李某,李某支付100元毒资后携带毒品离开。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驾驶摩托车到被告人方继祥家中购买毒品,被告人方继祥从其家中取出一包约0.5克毒品冰毒给李某,李某支付100元毒资后携带毒品离开。2、2014年4月17日14时许,袁某林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方继祥,在得知其有毒品后,便来到被告人方继祥家中购买毒品,袁某林支付毒资后,按被告人方继祥的指引,找到被告人方继祥藏在附近土地庙内敬酒器中的毒品,并将其取走。3、2016年10月的一天,曹某平同一个年轻人(待查)到被告人方继祥家中购买毒品,被告人方继祥给了1克毒品冰毒给曹某平,曹某平当场支付了150元钱后携带毒品离开。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7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到岳阳县新开镇团山村道和组被告人方继祥家中找其购买毒品冰毒,双方因毒资支付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方继祥随即从床边拿出一把折叠刀在李某左腹部先后捅刺两刀。事后,被告人方继祥电话联系其弟弟方某红来到现场,并委托其弟弟方某红驾车将李某送医救治。经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涛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继祥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刘某、李某葵、袁某林、曹某平等人的证言,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继祥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在贩卖过程中因毒资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继祥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继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继祥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方继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继祥在伤害被害人李某后,打电话委托其弟弟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继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黎三定人民陪审员  龙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