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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勇、王永、王祥林、苏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勇,王永,王祥林,苏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理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晋铭,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高勇,男,1989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永,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祥林,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苏晓艳,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勇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707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永、王祥林、苏晓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永、王祥林于2017年3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万元;二、由被执行人王永、王祥林从2017年4月起每月前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元;三、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偿还借款,则恢复本案的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晓艳银行账户存款150818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