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增新与被执行人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新,李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王增新,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被执行人:李永利,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增新与被执行人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永利应支付王增新欠款45159元,并承担执行费5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王增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员朱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