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龙声林与刘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声林,刘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30执16号申请执行人:龙声林,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刘受平,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龙声林与被执行人刘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30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受平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0元、申请执行费80.00元,申请执行人龙声林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受平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县支行621700302010802××××账户上有存款1180.00元(此款已被本院扣划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声林的劳动报酬)外,未发现其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4日,本院就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事宜征求申请执行人龙声林意见,申请执行人龙声林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杨生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奇波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