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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尤溪县梅仙镇梅仙派出所对面的一家农家饭店吃饭时喝了些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闽G×××××号二轮摩托车从梅仙镇往梅仙镇南洋村行驶,行至南阳村0KM+850m路段时刮碰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肖某,导致肖某摔倒在地。同日22时32分,曾某某在尤溪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曾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08.05mg/100ml。2017年2月2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案发后,曾某某赔偿被害人肖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肖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无异议,且有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呼出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照片、抽取血样照片、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某所[2017]醇鉴字第14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5042672017004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8.05mg/100ml,属醉酒驾驶,破坏了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曾某某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曾某某醉驾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曾某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菲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