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岳帅、岳洪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帅,岳洪宇,王保玲,乔长存,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877号申请人:岳帅,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人:岳洪宇,男,201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保玲,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申请人:乔长存,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与麒麟路交叉口西800米许庄社区尚庄组。法定代表人:王术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岳帅、岳洪宇、王保玲、乔长存诉被申请人南阳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被告王广强、邓丙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1726民初287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现因被告邓丙阳提出将六万元存放在泌阳县人民法院,作为扣押车辆(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保证金,四位申请人表示同意,并准许解除对该车的全部查封扣押手续,同意放行该车辆。本院认为,申请人岳帅、岳洪宇、王保玲、乔长存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