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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小印与朱建华、梁红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印,朱建华,梁红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770号原告袁小印,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朱建华,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梁红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印诉被告朱建华、梁红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小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