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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绍平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平,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李绍平,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强所有的位于珙县珙泉镇德行街的房屋(产权证号:XXXX**号)。查封价值1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的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