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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清白与被告刘希文、王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白,刘希文,王洲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707号原告:唐清白,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希文,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洲强,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唐清白与被告刘希文、王洲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唐清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清白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清白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唐清白负担。审 判 员 侯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