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恒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华恒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恒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325、327、329号501房。法定代表人:郭凤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安,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华恒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06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永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