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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乔金锋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锋,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742号原告:乔金锋,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41622000036476,住所地:凤凰城81-83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经理。原告乔金锋诉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扣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金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登记备案致使原告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9474元并退还多收取原告的契税2370元,合计1184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二期6幢21层2107号房,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473724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交房(但被告实际于2015年10月24日交房),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理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交房时,被告多收取原告的契税:2370元应退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办理了房款缴纳手续,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等款项,但被告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备案登记,致使原告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查明:2014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二期6幢21层2107号房,房屋价格为473724元。被告于2015年10月24日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款的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被告没有依照约定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经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474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返还契税2370元,属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应待产权证办理后再行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乔金锋支付违约金9474元;二、驳回原告乔金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