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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栋与被申请执行人张维杰、姜玲、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张维杰,姜玲,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栋。被执行人张维杰。被执行人姜玲。被执行人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刘家社区。申请执行人王栋与被执行人张维杰、姜玲、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29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083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1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维杰、姜玲、大连鸿瑞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姜玲所有存款24877.45元交付申请人王栋抵偿债务。因查封房屋无法执行,余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被执行人姜玲退休金账户冻结,待具备条件时可予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