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锡有与被告张万江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有,张万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562号原告:王锡有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万江委托代理人:陶中阁,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有与被告张万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锡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锡有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锡有负担。审判员 邸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