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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树文与中山市古镇柯颜照明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文,中山市古镇柯颜照明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2833号原告:袁树文,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伟,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柯颜照明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丰二围南路6号首层第7卡之1。经营者:屠赣泉。原告袁树文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柯颜照明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吴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营者屠赣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树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0.75‰计)。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中山市古镇镇联昌电路板厂(无工商登记)的实际经营人,自2015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路板产品,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2016年6月13日被告经营者屠赣泉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47000元,并承诺从2016年6月21日起每月还款10000元至结清。但至今分文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山市古镇镇联昌电路板厂(无工商登记)的实际经营人,自2015年开始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路板产品,2016年6月13日被告经营者屠赣泉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47000元,并承诺从2016年6月21日起每月还款10000元至结清。但经原告多方催收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7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货款并停止经营,已属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古镇柯颜照明门市部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袁树文支付货款47000元及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0.75‰计)。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中山市古镇柯颜照明门市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康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