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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岳云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岳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06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岳云,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1月8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9年11月30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1999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于2009年8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岳云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岳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8、9月的一天,俞汉明、俞界峰(均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小区西幢802室俞汉明的办公室内,纠集姚云江、俞泽方、汪波等人聚众赌博,期间由楼建权、傅如勇(均已判刑)负责抽头、记账,陈海江(已判刑)指使金水华(已判刑)放资,被告人沈岳云指使俞正波(已判刑)放资。该场赌博共计非法获利29000元左右。2.2012年8、9月的一天,俞汉明、俞界峰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小区西幢802室俞汉明的办公室内,纠集姚云江、俞泽方、汪波等人聚众赌博,期间由楼建权、傅如勇负责抽头、记账,陈海江指使金水华放资,被告人沈岳云指使俞正波放资。该场赌博共计非法获利29000元左右。3.2012年8、9月的一天,俞汉明、俞界峰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小区西幢802室俞汉明的办公室内,纠集姚云江、俞泽方、汪波等人聚众赌博,期间由楼建权、傅如勇负责抽头、记账,陈海江指使金水华放资,被告人沈岳云指使俞正波放资,王国林(已判刑)提供20万元资金用于放资。该场赌博共计非法获利29000元左右。被告人沈岳云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赌博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岳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俞正波、俞汉明、俞界峰、陈海江、楼建权、傅如勇、金水华、王国林的供述,证人汪波、俞泽方、姚云江、沈桥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合议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期满总结,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沈岳云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岳云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岳云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沈岳云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岳云予以假释的(2009)浙杭刑执字第7910号裁定。被告人沈岳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个月零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被告人沈岳云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立芳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志远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