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小江镇旺龙文具店、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小江镇旺龙文具店,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小江镇旺龙文具店,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181号被执行人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城中家园3#楼4号、5号。法定代表人甘正旺。委托代理人周松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小江镇旺龙文具店与被执行人浦北顺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522元,经法院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宾华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