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戴志辉与邵宝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辉,邵宝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8792号原告:戴志辉,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告:邵宝库,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志辉与被告邵宝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8-4-401号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名下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8-4-401号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