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曹燕诉山西省长治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燕,山西省长治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韩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财保38号申请人曹燕,汉族,现住长治市城区解放西街x号x户。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晋国住所地长治市五一街x号被申请人韩晋国,汉族,现住址长治市城区石桥南x号x户。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借款30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在收到借款后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支。在第一被申请人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催要未果的情况下,2017年1月17日第二被申请人承诺为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为了保障日后判决文书的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长治市天晚集北路28号7号楼1单元4层1401室或工商银行存款(账号6222080505000873047)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糖酒副食有限公司、韩晋国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曹燕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