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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郑秀玉与任俊臣、任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86号申请保全人:郑秀玉。被申请保全人:任俊臣。被申请保全人:任奇。申请保全人郑秀玉与被申请保全人任俊臣、任奇之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郑秀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任奇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4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郑秀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任奇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金顺花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郑秀玉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