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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456号申请人:田某。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某于二О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立即��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保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