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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白京丽与李娟娟、北京海易华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京丽,李娟娟,北京海易华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45号原告白京丽,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李娟娟,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海易华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政南街6号院一里12号1层101室1号。法定代表人华德海,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罗超,北京市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京丽与被告李娟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京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