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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中华、孙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中华,孙晓亮,周建华,陈新安,刘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华,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苇,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亮,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德玉,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建华,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新安,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建霞,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中华因与被上诉人孙晓亮,原审被告周建华、陈新安、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6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中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侯延峰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昱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