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情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情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1579号原告:浙江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王根红。委托代理人:王俊昇,系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情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崇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情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轩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