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郭介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郭介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052号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向阳社区。法定代表人:郭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春,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介涛,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之香,女,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郭介涛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栋,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郭介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进入全面拆迁阶段需进一步协调处理为由提出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钢街道向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爱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