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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王贤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贤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238号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81484。法定代表人李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炜,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贤彬,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投资公司)诉被告王贤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投资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投资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