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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民委员会与王廷武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民委员会,王廷武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39号原告: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跃勋,职务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财(该村书记),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被告:王廷武,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廷武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王喜春生前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2280006301429083)的存款2,484.04元。事实及理由:王喜春是连山村五保户,该人生活一直由原告村负责照顾,王喜春于2017年5月2日因病去逝,生前留有存款2,484.04元。原、被告因上款继承发生纠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王喜春生前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2280006301429083)的存款2,484.04元由原告海伦市东林乡连山村民委员会继承。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