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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宋金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宋金喜,汪晓莉,吴玲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汾口镇武强路31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邵树兵。被执行人:宋金喜,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汪晓莉,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吴玲仙,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5月16日,本院委托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在被执行人宋金喜、汪晓莉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鸡观岛庭苑12幢608室(建筑面积为57.8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45万元。2017年7月17日,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产。买受人陈桢(公民身份证号:)以52.5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宋金喜、汪晓莉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金鸡观岛庭苑12幢608室(建筑面积为57.8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归买受人陈桢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陈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桢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