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王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王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0147号、0245号商铺及0606至0610号中,三楼307B、308A、309、310、313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219X2。负责人:谢远莉。被执行人:王华勇,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华勇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裁字第214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734,285.40元,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24,4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情况如下:经向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人民币519.4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人民币469.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BW4807车辆被另案首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粤B×××××、粤B×××××、BM737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华勇名下位于南山区××单元××房产(房产证号40××14),另有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此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申请处分冻结的股权,亦未向本院提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从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