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夏某某、胡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胡某某,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9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