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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夏某某、胡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胡某某,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9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