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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1000号申请执行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86737823W,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军港建材市场C幢2楼10号)。法定代表人:尹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06435-7,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苏0114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前将一百万元人民币打入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账户。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解封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尾号为4604的交通银行账户。二:剩余二百一十五万元人民币于2018年1月底前全部付清,自2017年8月起每月还款不得低于三十五万元人民币。待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收到协议第一项的一百万元人民币后法院将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其余账户全部解封。三:如江苏正屿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有权按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25日南京润江管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