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明申、马淼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申,马淼温,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85号申请人:李明申,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马淼温,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申请人李明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鲁P×××××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扣押(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李明申自愿交纳保证金2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出租分公司鲁P×××××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李明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