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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3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金泽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赖君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帝一电子产品经销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君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帝一电子产品经销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38-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市金泽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青冈路2号西道口委***组。法定代表人:杨春红,系总经理。被申请人:赖君秀,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帝一电子产品经销处,住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长江路银座*栋*单元***室。申请人长春市金泽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赖君秀、被申请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帝一电子产品经销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吉0103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现已保全完毕。申请人长春市金泽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长春市金泽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用以担保的,杨春红名下车牌号为吉x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的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赖君秀、被申请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帝一电子产品经销处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