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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兰允平、徐玉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允平,徐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兰允平,男,194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徐玉友,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兰允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1月15日作出(1999)东经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徐玉友偿付兰允平本金44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7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发出协助拘留被执行人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