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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强加勤与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加勤,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14民初3537号原告:强加勤,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兴华市茅山镇,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33号2-20-2。法定代表人:黄亚坤。原告强加勤诉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加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没有返还的代收货款余额38,626元;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在被告处发给通辽和辽阳西地的代售货款为38,626元,到现在没有拿到,(其中有两张票被告以走帐方式抵给付为如和赵治年两家,所以上面的银行帐户不是原告本人的),现在被告人已经不干了,卷款跑了。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曾存在经济往来。2016年12日至2017年1月,原告委托被告运送几批货物至通辽和辽阳,并由被告代收货款。原告提供的收货单及打卡凭证显示,被告共计拖欠原告代收货款总计38,626元至今未予支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收货单》五份、《打卡凭证》两份在卷佐证,并经开庭审理,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并由被告代收货款,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将代收的货款支付给原告。依据原告提供的收货单、打卡凭证,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数额确定,被告应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代收货款38,626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强加勤代收的货款38,626元。案件受理费765.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佰利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