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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若训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若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26刑初8号罪犯张若训,男,1945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9月23日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10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有疾病颍上县看守所不予关押,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皖1226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罪犯张若训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没有抗诉,罪犯张若训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发生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若训收监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