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覃伟宁、梁翠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伟宁,梁翠姿,覃茂,韦德仁,曾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覃伟宁,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工人,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梁翠姿,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壮族,无业,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覃茂,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德仁,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雪源,女,1970年4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伟宁、梁翠姿、覃茂与被执行人韦德仁、曾雪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德仁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有银行账户并有存款。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德仁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上的银行存款46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吉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