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辖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阳众思科技有限公司与郝逸飞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众思科技有限公司,郝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众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思洋。委托代理人:王欣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逸飞。上诉人沈阳众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1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众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众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众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