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宁杰昌与时宝中、沈丘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杰昌,时宝中,沈丘县水利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601号原告:宁杰昌,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时宝中,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沈丘县水利局。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兆丰大道北段御景国际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80059325281。法定代表人:张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沈丘县水利局法律顾问。原告宁杰昌与被告时宝中、沈丘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宁杰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杰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杰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宁杰昌负担。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