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某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3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2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生多次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2日0时许,杨某向被告人廖某生联系购买人民币250元的冰毒。按双方约定,由杨某将毒资人民币25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给被告人廖某生,根据廖某生发来的图片指引,杨某在盐田区大梅沙某公交站台旁的一棵树底下拿到被告人廖某生放好的用餐巾纸包住的疑似冰毒一小包。拿到毒品后杨某又向被告人廖某生称再买200元冰毒,杨某将毒资人民币200元以微信转账给廖某生,根据廖某生发来的图片指引,杨某在刚才的公交站台5米处的草丛里拿到被告人廖某生放好的用餐巾纸包住的疑似冰毒一小包。该两包疑似冰毒经称重:重量分别为:0.44克、0.49克,经鉴定:两包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17年3月26日19时许,张某某与被告人廖某生联系购买人民币250元的冰毒。按双方约定,由张某某将毒资人民币250元以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廖某生,2017年3月27日0时许,张某某根据廖某生发来的图片指引在某酒店某楼梯口的花树底下,取到廖某生放好的用餐巾纸包住的疑似冰毒一小包(该包疑似冰毒经称重:重量为:0.42克,经鉴定: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民警在该酒店一楼抓获完成毒品交易准备逃离现场的被告人廖某生,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及疑似冰毒15小包(该15包疑似冰毒经鉴定:15包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称重:总重量为:7.65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出具深龙检量建[2017]245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手机、毒品等物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称重笔录、工作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生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贩卖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甲基苯丙胺9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雅琪 张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