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执504)陕西莱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莱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莱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金色花园小区16号综合楼7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796543-0。法定代表人李长虹,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86975511J。法定代表人石伶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30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5210384.48元(包含执行费224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