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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7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亮与唐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亮,唐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永亮,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生,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唐健,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叉车驾驶员,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28003-0,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亮与被执行人唐健、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