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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与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姜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798号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幸福路东侧第八家。经营者:张腊月,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峰,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友,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诉被告姜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星月大田种子农药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石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建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