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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福海与舒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海,舒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397号原告:王福海,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舒士杰,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海与被告舒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福海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妖墨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晶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