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36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军德与田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德,田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民初291号原告:李军德,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被告:田邵磊,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原告李军德诉被告田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邵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要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后于2016年7月1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至今未还。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如下:被告田邵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李军德借款8万元,于2016年7月13日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李军德现金捌万正立字为据。借款人田邵磊2016.7.13”。借款到期后,被告田邵磊未予偿还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德与被告田邵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由借据为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故被告田邵磊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邵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军德欠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田邵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英俊审判员 杨顺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