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肖文建、王晓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建,王晓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文建,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王晓曦,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曦有公积金存款(账号00×××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曦公积金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