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玲菲与高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玲菲,高柏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795号原告:夏玲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柏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颖,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玲菲诉被告高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夏玲菲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本院辖区不是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惠平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印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健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