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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翔与武军、夏元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翔,武军,夏元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688号原告(反诉被告):吕翔,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毅,福建省中言律师事务所��师。被告(反诉原告):武军,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夏元位,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反诉被告)吕翔与被告(反诉原告)武军、夏元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吕翔与反诉原告武军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翔及武军以拟庭外和解为由分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反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吕翔撤回起诉;2准许武军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吕翔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军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洋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