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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金智、黄荣芳、许忠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金智,黄荣芳,许忠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76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被告:张金智,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760516643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沈家村。被告:黄荣芳,女,1985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501054306),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新发街2组2号。被告:许忠涛,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660220009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双城镇昌盛街七委十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智、黄荣芳、许忠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54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应退费1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 革审判员 吴 旭审判员 王学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炳森 搜索“”